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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多建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07号罪犯周多建,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多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17日在安徽省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尼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太平、刘洁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多建、证人万保辉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周多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多建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多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万保辉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多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多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