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马明法与湖北省松滋海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法,湖北省松滋海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马明法。被申请人湖北省松滋海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287号。法定代表人梁本海,总经理。申请人因案件需要,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湖北星鑫包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查询冻结,限额11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明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省松滋海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星鑫包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限额1113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