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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致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科陶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致佳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科陶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082-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致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乃均。委托代理人李春忠,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科陶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乔江。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致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科陶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科陶机电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60745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4.48元、财产保全费753.9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0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森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