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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915号原告:贾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