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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俊锋与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洒店有限公司、郭自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锋,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洒店有限公司,郭自会,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光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赵俊锋,无业,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79********。委托代理人张健、宋远春,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南漳大酒店”),地址: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街29号,法定代表人王义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贵林、王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自会(曾用名郭智慧),农民,现取保候审。委托代理人何贵林、王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地址:襄阳市檀溪路123号,法定代表人余秋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飞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光辉,员工,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61********。本院在审理赵俊锋诉金南漳大酒店、郭自会、宏天公司、衡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衡光辉、赵俊锋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邱德汉人民陪审员  李怀萱人民陪审员  有兆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