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志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刘志亭。被告黄善勇,年籍不详。原告刘志亭与被告黄善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亭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洪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