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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崔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董某,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殷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董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某银行存款3268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