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沾化县分公司与无棣润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棣润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沾化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润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沾化县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中心路505号。负责人郭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俊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绪亭,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无棣润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物流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4)沾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润泰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浩、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滨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绪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沾化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沾化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5月18日13时27分许,王家勇驾驶鲁M×××××/鲁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永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州市沾化区永馆路与东滨路交叉路口处时,将路口东侧的光缆及电缆挂断,造成联通沾化分公司在内的多家单位的通信设施及监控照明设施损坏。沾化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王家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联通沾化分公司所有的电缆、光缆经滨州市力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电缆、光缆损失价值为15149元,联通沾化分公司因此支出评估费800元。诉讼中,太平洋滨州支公司对联通沾化分公司的电缆、光缆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在技术部门主持下,双方共同选定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作为上述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2014年9月19日,该机构作出滨海评报字(2014)第183号评估鉴定报告,经鉴定认为因事故造成的电缆、光缆损失价值为9310元。王家勇驾驶的鲁M×××××/鲁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润泰物流公司,王家勇系润泰物流公司职工,该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审法院认为,法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法人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家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对于太平洋滨州支公司主张的投保车辆与所挂车牌不符的问题,根据其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涉案车辆的牌证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标的是否一致,被告方可待收集相关证据后,按保险合同纠纷向承保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联通沾化分公司之损失应由润泰物流公司作为鲁M×××××/鲁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投保义务人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联通沾化分公司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联通沾化分公司所受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润泰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联通沾化分公司所有的电缆、光缆经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重新鉴定,确认其损失价值为9310元,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虽联通沾化分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依法对滨海评报字(2014)第183号评估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对于联通沾化分公司主张的在滨州市力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支出的评估费800元,因该评估结论系联通沾化分公司单方委托且未采用滨州市力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故上述评估费由联通沾化分公司自担。综上所述,联通沾化分公司上述所受损失应首先由润泰物流公司在相当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联通沾化分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计7310元,由润泰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棣润泰物流有限公司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沾化县分公司2000元;二、无棣润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沾化县分公司剩余损失7310元;三、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沾化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元,由无棣润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6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沾化县分公司负担83元。宣判后,润泰物流公司不服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润泰物流公司的涉案车辆鲁M×××××/鲁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鲁M×××××在太平洋滨州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挂车鲁M×××××在太平洋滨州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上诉人润泰物流公司的涉案车辆运营手续合法、投保保险真实,本案中对于联通沾化分公司的损失应先由太平洋滨州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若有不足部分上诉人润泰物流公司才应承担赔偿义务。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太平洋滨州支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润泰物流公司的涉案车辆存在套牌行为。对于本案中联通沾化分公司的损失太平洋滨州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三、一审判决程序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润泰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准许联通沾化分公司撤回对肇事司机王家勇的诉讼,程序错误,应予纠正。润泰物流公司与肇事司机王家勇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王家勇,而不是上诉人润泰物流公司,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王家勇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润泰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而一审法院准许联通沾化分公司撤回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王家勇的诉讼,使肇事司机王家勇的重大过失无法查明,也无法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程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太平洋滨州支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系套牌车,且存在拖带非保险条款约定的挂车,根据商业险条款的约定,被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联通沾化分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车辆与太平洋滨州公司承保车辆是否一致及原审程序是否错误。本案中,根据润泰物流公司和太平洋滨州公司提交的证据,涉案事故车辆与润泰物流公司向太平洋滨州公司是否为同一车辆存在多处疑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事故车辆与投保车辆的一致性,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判决润泰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润泰物流公司仍可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以保险合同主张权利,并不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润泰物流公司自认与司机王家勇系雇佣关系,原审法院准予联通沾化分公司撤回对王家勇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润泰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由上诉人无棣润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添珍审 判 员  孙兴春代理审判员  刘连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