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陈勇犯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1427021976********,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住址山西省永济市卿头镇三娄寺村*组。2010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因抢夺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陈勇、卫宁宁(另案处理)驾乘摩托窜至盐湖区西街小学门口,被告人陈勇趁被害人于霞正在清洗车不备之机,将于霞放在车内副驾驶座的黑色提包(内装人民币现金11640元、白色小米3手机、行驶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盗走,得手后逃至池神庙附近将包内物品装在身上,将包及其他物品扔在路边花带内。归案后涉案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19元。综上,被告人陈勇实施盗窃金额共计13159元,系累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陈勇处扣押被盗黑色小米3手机、现金11640元时出具的扣押清单、被告人盗窃物品的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被盗物品时出具的发还清单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作出的(2010)运盐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平遥监狱出具的陈勇释放证明书、山西省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运市劳教字(2012)第1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运盐价鉴字(2014)第119号关于小米牌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于霞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陈勇的供述及辩解、陈勇、卫宁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嘉 帅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收件人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