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明龙与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龙,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吴明龙,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汉阳区鹦鹉大道109号被拆迁还没建)。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雄楚大街229号。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皮广州,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龙与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龙撤诉。审判员 庞峰二0一五年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