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李彬、李建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李彬,李建山,崔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住所地:滦县新城滦河西路102号。负责人:冯晓辉职务:行长被告:李彬。被告:李建山。被告:崔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李彬、李建山、崔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合计41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