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532号罪犯张伟。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青刑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天津市梨园���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罚金12000元已缴。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