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沈善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沈善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676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路59号财富广场B座1614号。负责人高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颜仲,该公司职员。被告沈善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沈善虎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依法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