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荆言帮与山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言帮,山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荆言帮,居民。委托代理人:蔡全溪,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孝山,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洪箔,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荆言帮与被告山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言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荆言帮负担。审 判 长 易秀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魏成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