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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德忠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德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8号罪犯何德忠,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佛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德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德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何德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德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德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累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德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