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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芝延与通化县快大茂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芝延,通化县快大茂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金芝延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执字第22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静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