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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周庄伟杰防水材料经营部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周庄伟杰防水材料经营部,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45-2号原告江阴市周庄伟杰防水材料经营部。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军。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阴市周庄伟杰防水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周庄伟杰防水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6185元,保全费4805元,合计10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文举书 记 员  徐阿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