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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朱某某,男,1936年2月23日出生,退休工人。被告王某某,女,1935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继平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199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6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丧偶,未经过较长时间考虑结合,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儿子还曾护短殴打原告。被告小心眼多,原告与原厂女性讲几句话被告就吃醋,甚至打闹。原告曾于2002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考虑到被告坚持不离婚,予以驳回。被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如给被告缴纳社保或者每月给付500.00元则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渔洋关铁合金厂退休工人,被告曾在长阳大偃务农。原、被告199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曾在被告家长阳大偃生活一段时间,因与子女关系不融洽,被告随原告到渔洋关镇租房居住,期间几次搬家,相互照顾。原、被告现分开居住于渔洋关镇良种场和顺小区。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老年丧偶,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较长时间考虑,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相互照顾。分开居住后未有原则性矛盾,并时有联系和关照。可见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敬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