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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