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