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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怀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怀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625号罪犯沈怀进。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以(2005)临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4月2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沈怀进有悔改表现为由,��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怀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沈怀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怀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代理审判员 路 宝 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