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四玉。被告赵勇。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内蒙古新福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