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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记与被告李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记,李冰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马记,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东明二路***栋1-8-23。委托代理人:林浩,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冰雪,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站前街**号楼*单元***室。原告马记与被告李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在本院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记的委托代理人林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冰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2月15日,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不偿还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李冰雪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5万元;2、原、被告谈话录音,证明原告借给被告款,被告未还。被告李冰雪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李冰雪为原告马记出具了内容为“李冰雪欠马记贰拾伍万元整,于2013年2月15日还。”的欠条。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冰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记欠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计6820元,由被告李冰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