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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XX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69号罪犯XX扭,曾用名吴东,绰号“东东”,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6)蕉刑初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吴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退出赌资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判决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宁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XX扭于2007年7月18日交付福清监狱执行劳动改造,2007年7月23日调入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罚金及需退出的赌资未到位金额多,月均消费较高,且系三类犯,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扭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