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监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锐贪污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1710号罪犯刘锐,男,61岁(1954年5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2213号刑事判决,以刘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裁定维持原判。我院随后将该案交付执行。2011年5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刘锐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建议对其暂予建外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刘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并于2012年5月26日、2013年5月26日及2014年5月26日分别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刘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均为一年,并交付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15年4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向我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并根据刘锐的病情及社区矫正表现情况,建议我院对刘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刘锐亦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刘锐在监外执行期间,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对刘锐重新进行病情诊断,并于2015年4月9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目前刘锐仍患有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窦性停博、窦房传导阻滞、交界区逸博、窦性心动过缓、高血压病3级(高危)等疾病。故罪犯刘锐患有高血压病等严重疾病,符合暂不宜收监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刘锐延期监外执行,期限一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