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虹与刘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虹,刘泉,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65号原告吕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易玉成,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轩俊博,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泉,女,汉族。第三人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虹诉被告刘泉、第三人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虹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8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判员 廖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