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真金、江典、江鸿诉刘慧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金,江典,江鸿,刘慧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陈真金,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江典,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原告江鸿,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玉杰,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慧光,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金、江典、江鸿与被告刘慧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真金、江典、江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还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金、江典、江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真金、江典、江鸿负担。审 判 长 陈金花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巧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