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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真金、江典、江鸿诉刘慧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金,江典,江鸿,刘慧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陈真金,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江典,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原告江鸿,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玉杰,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慧光,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金、江典、江鸿与被告刘慧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真金、江典、江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还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金、江典、江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真金、江典、江鸿负担。审 判 长  陈金花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巧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