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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徐建元与张杨、余克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元,张杨,余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元,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代理人韩进华,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杨,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余克萍,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杨(系余克萍丈夫)。原告徐建元与被告张杨、余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沪东证执行字第3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建元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杨、余克萍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偿付利息57,615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杨、余克萍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对两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查明:1、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2、余克萍名下无房产。张扬名下有本市北苏州路XXX号XXX室房产(以下简称北苏州路房)一套,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该房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安支行及本案申请执行人。3、张扬名下无工商信息。余克萍为上海置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航公司)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余克萍认缴出资为200万元。4、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5、余克萍患有XXX疾病。执行过程中,本院应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北苏州路房,同时冻结余克萍在置航公司的全部股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因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因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东证执行字第351号执行证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萍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