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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建洪、叶桂闪等与李润宏、罗奇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洪,叶桂闪,李润宏,罗奇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洪,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316。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桂闪,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1516。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国,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润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33。委托代理人梁朔梅,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奇标,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0351。上诉人李建洪、叶桂闪、李润宏因与被上诉人罗奇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经审查,李建洪起诉时称李润宏、罗奇标收到其支付的2906500元后至今未按《木材销售合同》约定购销木材,已构成违约。但李建洪一审提交的李建洪与李润宏微信通话记录显示,李建洪在与李润宏签订上述合同后,曾要求李润宏处理二人合作购买的木材。且李润宏依据其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主张其已为合伙体购入木材,李建洪二审期间亦确认其曾前往佛山市大沥查看由李润宏购入的木材。由此可见,由李建洪与李润宏组成的合伙体已处于实际经营阶段,因此,本案应在查清各合伙人出资数额、合伙的盈余或亏损等基本事实后,再行审查李建洪关于退回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或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对合伙财产予以分割。另外,叶桂闪、罗奇标并非案涉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其二人能否成为本案当事人应在重审时一并审查。李建洪二审期间主张其与李润宏是在越南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即产生本案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可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本案是否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亦需重新审查。综上,为查清事实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因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证据被发回,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    健    南代理审判员 彭进海代理审判员姜欣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锐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