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初字第777号原告许某某,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委托代理人熊会方,云南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舒某某,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被告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舒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舒某某经常殴打我,至今我们分居长达12年之久,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舒某某离婚。被告舒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她说出去打工,一去就是十几年,把两个孩子丢给我,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舒某某于1993年经媒人介绍认识,199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舒某甲,现年20岁,次子舒某乙,现年18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双方偶有吵打,2001年1月,原告许某某以打工为名外出后,就未转回来与被告舒某某共同生活。2014年4月30日,原告许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于同年7月21日撤回起诉,2015年3月12日,原告许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按传统习俗经媒人介绍相识一年多才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了近7年,又生育了两个孩子,已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2001年,原告许某某外出打工,由于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不管家庭和孩子,不愿回家与被告舒某某共同生活,未尽到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原告许某某主观上存在错误。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和争执,不属于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对此应正确认识和处理,报着积极的生活态度,只要原告转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尚可修复,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培育和弘扬中国传统家庭美德,原告许某某诉请离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开宏人民陪审员 杨天发人民陪审员 何荣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