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某公司诉被告张甲、赵某某、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某公司,张甲,赵某某,张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通江某公司。法定人代表人吴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甲,男。被告赵某某,男。被告张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江某公司诉被告张甲、赵某某、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甲、赵某某、张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江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甲、赵某某、张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60元。由原告通江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银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