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叶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叶晓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责人杨世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河,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叶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叶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债务,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叶晓光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回对被告叶晓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