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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行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双杰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双杰,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初字第426号原告卢双杰,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委托代理人许友,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卢双杰因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因被告向原告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豫政文(2004)41号文”,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庭前已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系被告已实际改变其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案纠纷已解决,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双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紫娟审 判 员  魏丽平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