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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海市瑞竹岩大家庭养心苑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海市瑞竹岩大家庭养心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龙海市瑞竹岩大家庭养心苑。负责人李东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治鹏、李焰盛,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龙海市瑞竹岩大家庭养心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