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丁小红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红,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丁小红,女,39岁,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蓉,女,41岁,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59-71号12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返还借款90万元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南外盛源城市风景F1区负3楼第252、253、265号商铺,价值共178394.00元和C区C1、C5栋负1楼第31、11、12、15、32、36、50、51共8个车位,价值640000.00元,两项共价值818394.00元进行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丁小红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建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南外盛源城市风景F1区负3楼第252、253、265号商铺和C区C1、C5栋负1楼第31、11、12、15、32、36、50、51的8个车位进行作价818394.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丁小红作为抵偿债务。该住房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丁小红;二、待该房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申请执行人丁小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