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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理亮与黄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理亮,黄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709号原告周理亮。被告黄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理亮诉被告黄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理亮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理亮负担。审判员  潘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