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许永明与吴良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明,吴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许永明,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吴良彬,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约定被执行人吴良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永明借款6200元及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双方于2014年6月1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