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孙盛富与深圳市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盛富,深圳市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孙盛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委托代理人柳军勇,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盛富诉被告深圳市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盛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盛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6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长 徐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谌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