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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曹建华与沈承兆、王学元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华,沈承兆,王学元,王信海,沈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华,个体户。被执行人沈承兆,农民。被执行人王学元,农民。被执行人王信海,农民。被执行人沈成浩,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建华与被执行人沈承兆、王学元、王信海、沈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23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车辆暂无法扣押到位且另一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处置难度较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郑钧木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