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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795号原告范某某,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邓某,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敖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