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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中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杨荣与韩树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韩树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中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韩树漫,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本院在执行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运仲调字第76号调解书杨荣诉韩树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树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仲裁委员会(2013)运仲调字第7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