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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崔新明与朱富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明,朱富启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982号原告崔新明,男。被告朱富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明诉被告朱富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