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贾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5日,原告贾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