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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银钰与被申请人陈建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银钰,陈建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薛银钰,男被申请人:陈建新,男申请人薛银钰因与被申请人陈建新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薛银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建新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第1-1幢单元1-2层第18、19、20、21号商房的财产,魏红用位于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阳光花苑)第14幢第6层6002,房产证:公安房权证潺字第200601**号的房屋,李德定用位于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荆江大道南侧3层私房,共同为申请人薛银钰向本院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建新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第1-1幢单元1-2层第18、19、20、21号商房二、查封担保人魏红位于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阳光花苑)第14幢第6层6002,房产证:公安房权证潺字第200601**号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李德定位于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荆江大道南侧3层私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