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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立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鲁生芹与被申请人刘然、史春秋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生芹,刘然,史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立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鲁生芹,男。被申请人刘然,男。被申请人史春秋,男。申请人鲁生芹和被申请人刘然、史春秋因XX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然、史春秋名下的价值约XX元辽XX轿车依法查封。申请人鲁生芹提供XX名下的辽XX小型轿车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然、史春秋名下的价值约XX元辽XX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判决生效前由其保管。二、查封申请人鲁生芹提供XX名下的辽XX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由其保管,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西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