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萨依提q图尔荪与新疆杰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玉杰、吐尔洪_吐拉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依提·图尔荪,新疆杰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玉杰,吐尔洪·吐拉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萨依提·图尔荪。被告:新疆杰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汇嘉园四期39栋2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付玉杰,总经理。被告:付玉杰。被告:吐尔洪·吐拉克。本院在审理原告萨依提·图尔荪与被告新疆杰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玉杰、吐尔洪·吐拉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依提·图尔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自己负担,剩余1979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苏来曼·艾合买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吉古力·吐尔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