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2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青连,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雁,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