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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2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青连,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雁,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