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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申瀛木业有限公司与胡仁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上海申瀛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仁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仁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瀛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39.50元,由原告上海申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保全费人民币420元,由原告上海申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