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二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艳执行复议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威执二复字第15号申请复议人刘艳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执异字第237号拘留决定书,以其对债务并不知情以及有老人、子女需要照顾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拘留决定书。经审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吉刚与被执行人姜夕波、刘艳、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姜夕波名下的鲁K×××××号别克商务车查封,并于2015年4月10日向姜夕波、刘艳(姜夕波之妻)邮寄送达了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另查,被执行人刘艳有工资收入,姜夕波有别克商务车,并多年从事海参养殖,证明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其拒不交出执行法院查封的车辆,存在明显过错。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无不当。对申请复议人所称其对姜夕波债务并不知情的复议理由,本案业已经(2012)威环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由姜夕波、刘艳共同偿还,故申请复议人负有履行该判决的法定义务。对申请复议人所称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子女需要抚养的复议理由,被执行人姜夕波亦有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能力。故申请复议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刘艳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审 判 长 孙文强审 判 员 赵元武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