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执民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胡伟民与杨小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486号原告胡伟民与被告杨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丽青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伟民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德外出去向不明,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5年5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青执民字第486号案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