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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卢某丙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卢某甲,男,192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朱巨洋,简阳市石板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乙,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卢某丙,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乙、卢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卢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以经调解,被告卢某乙愿意改正,为避免矛盾激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邓 兵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人民陪审员  丁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亚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