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卢某丙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卢某甲,男,192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朱巨洋,简阳市石板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乙,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卢某丙,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乙、卢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卢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以经调解,被告卢某乙愿意改正,为避免矛盾激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邓 兵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人民陪审员 丁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亚苹 关注公众号“”